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2015年) 五、

五、 农产品主产区环境政策

按照保障基本、安全发展的原则,优先保护耕地土壤环境,保障农产品主产区的环境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农村区域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主要水产渔业生产区中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地表水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要求,其他水产渔业生产区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要求,并满足《渔业水质标准》,地下水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相关要求;农田灌溉用水应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严格控制重金属类污染物和有毒物质;重点粮食蔬菜产地执行《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和《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要求,一般农田土壤达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二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