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2014年)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2014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 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 其他不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情形。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