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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计罚方式

第十七条 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第十八条 再次复查时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改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之后的检查中又发现排污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重新起算… 第十九条 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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