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2014年) 第四章 计罚方式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2014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计罚方式 第十八条 再次复查时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改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之后的检查中又发现排污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重新起算。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制。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