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2014年) 第四章 计罚方式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2014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计罚方式 第十七条 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