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设立 第二十三条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设立 第二十三条 申请正式设立独立学院,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期限,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办学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依法设立的独立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