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设立 第二十二条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设立 第二十二条 独立学院的名称前冠以参与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名称,不得使用普通高等学校内设院系和学科的名称。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