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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格式、印制等事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第三十八条 考试收费按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考试收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通报相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从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及其相关管理的人员。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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