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三章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安全技术考试和资格审核。安全技术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可以委托考试机构具体实施;资格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第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材料目录等进行公示,便于公众查阅。 第十八条 申请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的人员,应当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向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考试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考试报名表、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学时证明、个人健康承诺书、… 第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考试机构应当定期制定发布安全技术考试计划,并在收到申请后60日内组织考试。 第二十条 安全技术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合格的,视为安全技术考试合格。 第二十一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其委托的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向其考试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证书申领表。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四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或者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核后办理。 第二十五条 依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申请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