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向其考试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证书申领表。

特种作业人员申领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培训学时证明、考试合格材料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将证书信息上传至全国统一的证书查询平台,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