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一)项所列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