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 第二章 特大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 第七条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 第七条 第二章 特大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 第七条 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一)项所列部门。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