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 第二章 特大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 第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特大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 第八条 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