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 第二章 特大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 第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特大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