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事故报告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