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 第二章 特大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 第十条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特大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 第十条 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事故报告单位。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