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 第二章 特大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 第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特大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 第十一条 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公安部门、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