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 第二章 特大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 第十二条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特大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 第十二条 特大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得知发生特大事故后,应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收集证据工作。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