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 第二章 特大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 第十三条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特大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 第十三条 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特大事故现场勘查工作。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