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2014年) 第二十八条 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201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加强对燃煤发电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及环保电价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鼓励群众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燃煤发电企业非正常停运环保设施的行为,经查属实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给予适当奖励。支持、鼓励新闻舆论对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燃煤发电企业应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要求,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平台上及时发布自行监测信息。 引用法条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3)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