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七条 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未按时下发符合条件的燃煤发电企业执行环保电价通知、未足额没收前述应当没收的环保电价款并处相应罚款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