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燃煤发电企业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无故停运环保设施及CEMS,未按国家环保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