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五章 井下探放水 第九十一条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九十一条 第五章 井下探放水 第九十一条 矿井工作面采煤前,应当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等情况。地测机构应当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回采。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应当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否则,不得回采。 第九十条 目录 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