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探放水:

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

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

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

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

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

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

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

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

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

探水前,应当确定探水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