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五章 井下探放水 第九十条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九十条 第五章 井下探放水 第九十条 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应当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机构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八十九条 目录 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