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第一节 地面防治水 第四十六条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第一节 地面防治水 第四十六条 报废的立井应当填实封堵,或者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并设置栅栏和标志。 报废的斜井应当填实封堵,或者在井口以下斜长20m处砌筑1座砖、石或者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墙。 报废的平硐,应当从硐口向里用泥土填实至少20m,再砌封墙。报废井口的周围有地面水影响的,应当设置排水沟。 封填报废的立井、斜井和平硐时,应当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填图归档。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