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第一节 地面防治水 第四十七条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第一节 地面防治水 第四十七条 矿井应当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进行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煤矿应当及时掌握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掌握汛情水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信息沟通,发现矿井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