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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0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安全评价

第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十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承担。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中介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与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中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报告,并在提出评价报告30日内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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