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预防和控制的可能性评价;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
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
预评价结论;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预防和控制的可能性评价;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
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
预评价结论;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