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0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评价;
安全设施在生产或使用中的有效性评价;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评价;
建设项目的整体安全性评价;
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验收评价结论;
有关试运转期间的技术资料、现场检测、检验数据和统计分析资料;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评价;
安全设施在生产或使用中的有效性评价;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评价;
建设项目的整体安全性评价;
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验收评价结论;
有关试运转期间的技术资料、现场检测、检验数据和统计分析资料;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