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矿井在设计前必须完成井田范围内水、火、瓦斯、顶板、冲击地压、粉尘、热害及其他灾害评估工作,评估主要包含下列内容:
矿井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0.3m以上煤层的突出危险性。
矿井和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及开采过程中发生突水的可能性。
可采煤层的冲击危险性、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
矿井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0.3m以上煤层的突出危险性。
矿井和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及开采过程中发生突水的可能性。
可采煤层的冲击危险性、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