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新建及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m,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m,国家组织的煤炭深部安全开采试验除外。

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0.9Mt/a。

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