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二编 煤矿地质 第三十三条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二编 煤矿地质 第三十三条 煤矿建设竣工移交生产前,必须由建设单位编制建井(矿)地质报告,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