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二百八十二条
第二百八十二条 井下永久密闭墙启封时,应当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必须按照《矿山救援规程》由矿山救护队(矿山救援队,下同)实施。
启封前应当对密闭墙内外的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气等气体浓度和压差、水温、空气温度进行监测,经确认无爆炸危险后,方可实施启封作业。
启封地点应当保持正常通风,密闭墙外巷道20m范围内顶帮支护完好,气体浓度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
启封应当使用安全无火花型工具作业,先形成密闭墙内外连通的通风口,严禁全断面一次性破拆密闭墙。
启封过程应当连续监测气体浓度,当有害气体浓度超限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启封后对密闭墙附近(5m范围内)气体浓度进行检测,排放瓦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