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二百八十三条
第二百八十三条 封闭的火区,只有经取样化验证实火已熄灭后,方可启封或者注销。
火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方可认为火已熄灭:
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者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
火区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0%以下。
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浓度在封闭期间内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
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者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同。
上述4项指标持续稳定1个月以上。
火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方可认为火已熄灭:
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者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
火区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0%以下。
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浓度在封闭期间内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
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者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同。
上述4项指标持续稳定1个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