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二百六十七条
第二百六十七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制定防治采空区(特别是工作面始采线、终采线、进回风巷煤柱线和三角点)、巷道高冒区、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
当井下发现自然发火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在发火征兆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必须撤出人员,封闭危险区域。进行封闭施工作业时,无关人员和其他区域所有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当井下发现自然发火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在发火征兆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必须撤出人员,封闭危险区域。进行封闭施工作业时,无关人员和其他区域所有人员必须全部撤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