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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三编 井工煤矿
  4. 第三章 采掘
  5. 第五节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五节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三章 采掘

第五节 井巷和硐室维护

第一百四十八条 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保证井巷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当不能满足时,应当停止受影响区域的采掘作业。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 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五十一条 报废的巷道必须封闭。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必须留泄水孔。 第一百五十二条 报废的井巷必须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归档备查。 第一百五十三条 报废的立井应当填实,或者在井口浇筑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并设置栅栏和标志。 第一百五十四条 倾角在25°以上的小眼、煤仓、溜煤(矸)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必须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 第一百五十五条 煤仓、溜煤(矸)眼设计、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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