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五条 煤仓、溜煤(矸)眼设计、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要求,根据围岩特征、煤仓容量等进行合理设计。煤仓形状,煤仓放水孔,仓壁缓冲、清理及疏通装置等应当满足防堵防溃要求。

严禁煤仓兼作流水道,煤仓上口应当高于巷道底板。煤仓有淋水时必须采取封堵疏干、引流等措施。煤流中水量较大时应当采取煤水分离措施。

工作面转载机等地点应当安装破碎机,煤流运输系统应当安设除铁器,煤仓入口应当安装箅子,推广应用异物识别等技术,严防大块煤矸和铁器、木料等杂物进入煤仓。

煤仓应当安装视频监视、人员接近预警、一氧化碳传感器、甲烷传感器、煤位计等监测仪器设备,相关数据接入视频监视、安全监控等系统,对积煤异常等情况及时发现并报警。

煤仓装载量、空仓量应当控制在规定范围内。放空时应当采取防止风流短路的措施。

检查煤仓、溜煤(矸)眼和处理堵塞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应当制定煤仓溃仓专项处置方案。

处置堵仓时,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应当采用固定机械方式疏通;爆破处理时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第三百九十六条有关要求。

处置溃仓时,严格执行专项处置方案,确保施工人员安全,严防发生二次溃仓事故。

放煤硐室或者操作台严禁直接置于煤仓下口处,倾斜巷道严禁布置在巷道下山方向。推广应用给煤装置远程控制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