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采用连续采煤机开采,必须根据工作面地质条件、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回采速度、矿山压力,以及煤层顶底板岩性、厚度、倾角等因素,编制开采设计和回采作业规程,并符合下列要求:
工作面必须形成全风压通风后方可回采。
严禁采煤机司机等人员在空顶区作业。
运输巷与短壁工作面或者回采支巷连接处(出口),必须加强支护。
回收煤柱时,连续采煤机的最大进刀深度应当根据顶板状况、设备配套、采煤工艺等因素合理确定。
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对于特殊地质条件下顶板不能及时冒落时,必须采取强制放顶或者其他处理措施。
采用煤柱支承采空区顶板及上覆岩层的部分回采方式时,应当有防止采空区顶板大面积垮塌的措施。
应当及时安设和调整风帘(窗)等控风设施。
容易自燃煤层应当分块段回采,且每个采煤块段必须在自然发火期内回采结束并封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连续采煤机开采:
突出矿井或者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超过3m3/min的高瓦斯矿井。
倾角大于8°的煤层。
直接顶不稳定的煤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