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8年) 第五章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二条 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第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或者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应当按照培训大纲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其中,对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防治水等工作的班组长的安全培训,应当由其…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新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应当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并取得工人师傅签名的实习合格证明后,方可独立工作。 第三十七条 企业井下作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重新上岗前,以及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