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2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2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建立考核发证档案和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将培训和考核发证等情况报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