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2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2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资格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资格证。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