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部门应当注销其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资格证有效期满未延期的;

资格证被依法撤销的;

资格证被依法吊销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将注销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的情况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