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2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考核发证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资格证的; 超越职权颁发资格证的; 违反本规定的准入条件和程序颁发资格证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的。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