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的下列情况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取得相应培训资质的情况;
按照国家统一的煤矿安全培训大纲组织培训的情况;
专职教师考核合格的情况;
建立完善培训工作制度的情况;
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情况;
安全培训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情况。
取得相应培训资质的情况;
按照国家统一的煤矿安全培训大纲组织培训的情况;
专职教师考核合格的情况;
建立完善培训工作制度的情况;
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情况;
安全培训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