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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202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五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由省级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部门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第六条 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序开发、规模生产、综合利用的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 多个相邻煤田、大型煤田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合理划分矿区。 第八条 矿区内井(矿)田划分和建设规模确定应坚持集约化、规模化开发原则,综合分析研究论证,做到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第九条 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当在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地质报告基础上进行,详查及以上含煤区域面积应不低于矿区含煤面积的60%。 第十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综合能源规划及煤炭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一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二条 省级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规划草案编制应遵循相关技术经济原则并接受规划审批部门…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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