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202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当在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地质报告基础上进行,详查及以上含煤区域面积应不低于矿区含煤面积的60%。
矿区内有多个地质勘查报告时,省级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地质勘查单位进行地质资料汇编,编制地质勘查成果总结报告。地质勘查成果总结报告应当客观、完整、可靠,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取得相应评审意见。
矿区内有多个地质勘查报告时,省级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地质勘查单位进行地质资料汇编,编制地质勘查成果总结报告。地质勘查成果总结报告应当客观、完整、可靠,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取得相应评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