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202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规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与相关规划的衔接情况,与国家有关标准的相符性;

矿区概况,包括矿区位置、资源条件、勘查程度等;

矿区开发目的和必要性,矿区开发对保障全国能源稳定供应及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和意义,煤炭市场前景和产品竞争力;

矿区开发现状,包括矿区生产建设历史及现状、主要开发企业基本情况、煤炭及其他矿种矿业权设置现状等;

矿区和井(矿)田范围确定依据,井(矿)田划分的技术经济方案比选;

矿井(露天矿)建设规模、服务年限、开拓方式、井口位置和工业场地等,产能储备可行性分析;

矿区建设规模、均衡生产服务年限、煤炭资源补充勘查意见和煤矿建设顺序;

煤炭洗选加工方案,包括煤质特征、原煤可选性、产品利用方向、目标市场、煤炭洗选加工及布局等;

矿区与煤伴生资源、煤层气(煤矿瓦斯)、矿井水和煤矸石等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

外部建设条件,矿区铁路、公路等集疏运条件和运输结构、供电电源及供电方案、供热方案、供水水源及供水方式、通讯等;

矿区总平面布置及辅助设施,包括矿区地面总布置、建设用地、防洪排涝、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

矿区安全生产分析与灾害防治等;

矿区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耕地保护和节能降耗等;

矿区劳动定员和矿区静态总投资;

规划矿井(露天矿)基本特征表、勘查程度图、井(矿)田划分图、矿区及井(矿)田拐点坐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