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2012年) 第四章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201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工程设计 第三十二条 煤层气企业编写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充分收集有关资料,对作业现场及其周边环境进行调研,并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 第三十三条 煤层气井不得布置在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带。 第三十四条 气井井口与周围建(构)筑物、设施的间距应当符合行业标准《煤层气地面开采防火防爆安全规程》(AQ1081)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钻井作业时,生活区、值班房应当置于井架侧面,且处于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与井口的间距不小于10米。井场发电房与柴油罐的间距应当不小于5米。 第三十六条 井控装置的远程控制台应当安装在井架大门侧前方、距井口不少于25米的专用活动房内,并在周围保持2米以上的行人通道。 第三十七条 钻井工程地质设计应当收集区域地质资料,确定各含水层组深度,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 钻机及配套设备应当满足钻井设计的要求。钻机的额定钻进深度应当大于钻井深度。井架提升能力应当满足钻具重量、地质条件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钻井工艺技术应当有利于保护煤储层,并制定井漏、井涌、井喷、井塌、卡钻、防斜等复杂情况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条 探井设计应当参考本地区钻井所采用的井身结构。井径应当留有余地。套管系列设计应当能够保证施工安全。表层套管应当至少下到稳定基岩内10米。 第四十一条 固井作业设计应当保证后续增产作业施工的安全。 第四十二条 设计方案应当对各种复杂情况提出预防和处理措施。 第四十三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测井安全操作管理和事故处理措施。煤层气企业应当对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和防护作出特别规定。 第四十四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爆炸物品运输和使用、爆炸器材存储和销毁、废旧爆炸物品安全销毁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所选压裂井口的耐压等级应当大于设计的最高井口压力,泵车组安全阀的设定压力值不得超过生产套管抗内压强度的80%。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砂堵、砂卡、设备损坏等事故的应急… 第四十六条 排采设备地基、底座基础应当满足载荷要求。电缆、变速箱、其他电气设备、连接设施配套设备应当与电机功率匹配。抽油杆柱应当满足疲劳应力强度要求。 第四十七条 排采泵的防冲距合理值应当根据下泵深度、泵型号、抽油杆的规格及机械性能确定,避免正常工作时柱塞碰泵。 第四十八条 井口应当设置排采沉淀池,煤层气井排出的水经过沉淀后,满足有关规定要求后方可进行排放;水管线应当以一定的坡度通向排采沉淀池,保证水流畅通。 第四十九条 煤层气企业对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下列设备和管线应当设置防静电装置: 第五十条 工程和设备的防静电接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五十一条 进站槽车的防静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五十二条 防雷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第五十三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在站场内设置风向标,并悬挂在有关人员可以看到的位置。 第五十四条 压缩机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