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六章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听证程序 第五十七条 烟草专卖局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烟草专卖局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烟草专卖局告知权利后5日内提出申请。 第六十条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众旁听,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烟草专卖局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听证时间、听证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并同时报告上一级烟草专卖局。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第六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由烟草专卖局指定。听证主持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烟草专卖局终止听证。 第六十五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六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