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烟草专卖局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烟草专卖局应当组织听证:

1万元以上的罚款;

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吊销许可证;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省级烟草专卖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调整和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的听证数额标准,报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