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和经营许可范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对变更许可事项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许可证,换发新许可证。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